您现在的位置: 新风网管之家 >> 行业动态 >> 行业新闻 >> 文章正文

网吧牌照炒至120万 法院判决交易无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30 【字体: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相关资讯:

  • 上一篇文章:
  •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最新五条评论
    您的评论
    姓 名: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本站发布内容均为客观表达作者观点,不代表新风网管之家立场,请勿攻击和漫骂
    ·用户发表意见仅代表其个人意见,并且承担一切因发表内容引起的纠纷和责任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在不通知用户的情况下删除不符合规定的评论信息或留做证据
    ·请客观的评价您所看到的资讯,提倡就事论事,杜绝漫骂和人身攻击等不文明行为
    内容搜索
    推荐文章
    热点文章
     

    罗某兵拍到网吧特许经营权后,将其转让给香港人梁某仁,双方约定转让费为120万,违约金为200万元。而根据东莞市政府相关规定,网吧牌照2年内不得转卖。梁某仁发现这一规定后,将罗某告上法院,索赔违约金200万元。 近日,法院做出判决,判令双方的转让无效。

    互指对方违约索赔200万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2月27日,罗某兵通过抽签方式取得了代码为2907号的网吧特许经营权,经营地址在东坑镇长安塘村。为尽快成立网吧,2007年3月30日,罗某兵租赁房屋开办网吧。2007年4月12日,罗某兵还向工商局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将网吧的名称预定为平某吧有限公司。

    2007年4月16日,梁某仁与罗某兵签订一份《网吧经营合股合同》,合同约定:网吧的实际经营人为梁某仁,所有投资及经营费用均有梁某仁承但。罗某兵以网吧牌照特许经营权入股,享受股东利益分红,不参与网吧具体经营管理,但享受股权利益分红人民币120万元,梁某仁分五期向罗某兵付清股权利益分红后,网吧牌照特许经营权转归梁耀仁100%所有。

    双方合同实际上表明,罗某兵将网吧牌照以120万的价格转让给了梁某仁。双方还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将赔偿另一方200万元违约金。合同签订之日,梁某仁按约定如期支付了第一期股权分红款项20万元,并花费了296600元购买了一批电脑以及空调。

    法院认定交易无效

    梁某仁后来得知,根据东莞市出台的相关规定,网吧牌照两年内不得出售、转租、转给他人承包经营,否则取消其特许经营权资格。他认为,罗某兵隐瞒此事构成违约,因此将罗某兵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和违约金近250万元。罗某兵则称,网吧牌照并没有完全转让,且梁某仁未按合同支付分红款,因此造成违约。

    法院调查得知,东莞相关部门之所以在《东莞市网吧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中规定网吧牌照在两年内不得出售、转租、转给他人承包经营,主要目的在于杜绝炒卖指标。梁某仁系香港居民,因此与罗某兵的合同就具有了中港合作或者合资经营合同的性质。依照相关法律,必须报送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的网吧牌照转让交易是无效的,并且双方均有过错,互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罗某兵返还梁某仁人民币20万元及购买的空调和电脑设备。